1.是否符合 專利法 第二條中規定的發明定義,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即 申請專利 的主題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情況。 3.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屬於不能授予 專利權 的範圍。 4.是否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條四款所規定的實用性。 5.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請求保護的主題。 6.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與創造性。 7.權利要求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保護的範圍,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表述了壹個解決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8.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9.分案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10.權利要求書是否沒有單壹性。 11.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還需要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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