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日期。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原件的復印件;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3)對於已提交的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就該分案申請再次提交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後的括號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4)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5)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申請人,如有不同,應當提交權利轉讓證明。
(6)分案申請除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和原申請中與該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如優先權文件副本。
(壹)壹件專利申請應當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
(二)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其部分成員;
(三)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壹次申請)為依據;
(4)專利局已經作出授予原申請專利權的決定。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五)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