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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制度

對專利權的保護,應當從該專利的授權公告之日開始。但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在專利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後,專利局將公布該專利方案。在此階段,如果有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術方案進行生產,勢必影響專利權人當時以及授權後的合法利益。因此,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此段時期對專利申請的保護,壹般稱之為“臨時保護”。當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就應當對其進行專利保護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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