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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夥伴轉讓股份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簽署了本條例所列的圖書和收到本條例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附件稅率包括“財產權利轉讓文件”,其範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讓文件。為在全國統壹執行標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1]155號)明確:“‘財產所有權’轉讓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讓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應稅項目“財產所有權”中包含“產權轉讓憑證”。國家稅務總局在印花稅中將“企業股權”定義為“財產所有權”。上面的邏輯是:“企業股權-產權歸屬-產權轉讓文件”。

合夥企業本質上不是企業,合夥人依據出資份額和合同約定在合夥企業中行使權利。稅收邏輯推斷合夥人的出資份額不等於企業股權,合夥人轉讓合夥人股份不屬於印花稅所列的“產權轉讓憑證”。據此,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股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按照《條例》所列的應稅項目征稅的,也就是正面列舉。未上市的物品依法不繳納印花稅是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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