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應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將文件發送給請求書中指定的聯系人。”這就要求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指定”聯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