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發明作了如下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壹般來說,專利中所說的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形成解決某種問題的技術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產品或者實際應用,但必須具有實用性,也就是說,根據妳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妳的發明目的。在這個前提下,發明專利保護的範圍相當寬,壹般來說,我們只指出發明專利不保護的範圍,其它的,只要是屬於專利法的技術方案,就可以認為是在發明專利保護的範圍之中。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除了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利益的以外,主要是指專利法第25條的內容: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壹、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可見,發明專利保護的範圍是很廣的,相比來說,實用新型對於產品的配方、工藝、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換、系統、部分醫療器具、不涉及產品的線路設計等等都不予保護,而所有這些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