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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有哪些駁回理由?

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專利法書籍觀設計三種,其中發明專利是最主要的壹種。發明是發明人運用自然規律而提出解決某壹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所以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指出“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人只有將這種技術方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且通過壹系列嚴格的審查,特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申請人還應按期辦理登記手續和繳納當年年費,這項發明專利申請才能正式成為壹項具有專利多種屬性的發明專利。

專利行政部門在發明專利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以後,仍然認為所申請專利的發明不符合本法規定授予專利的條件,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不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的;申請專利的發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屬於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範圍的;不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對同壹發明已經有過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中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範圍的等,應當駁回其申請,不授予其專利權。

專利行政部門在駁回發明專利申請時,應當列舉理由,並引證材料。發明專利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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