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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授權後可以追溯公布後的侵權行為嘛?

《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壹規定被稱為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

壹份發明專利申請,無論是法定公布還是提前公布,由於還沒有進行實質審查,不能確定最終是否能夠被授予專利權,故不論專利申請最終是否被授予專利權,其在公布後至授權公告期間所公開的發明內容都無法行使“權利”,在此期間如果第三人任意實施該發明,對於不支付適當費用的使用人,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專利權授予後,請求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未經許可的使用人在申請公布至授權公告期間實施專利的使用費進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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