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授權之前”已經有其他公司的“類似產品”在銷售,首先應該以在他提出申請之日前是否已有這種產品在銷售作為判斷的壹個依據,而不是以授權前作為時間節點,也就是有沒有證據證明他提出申請的那天前,他申請的東西已經就公開了。另外“類似產品”是模糊的,需要拿具體的產品對比他申請的專利中權利要求書中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