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於C公司被B公司模仿,侵犯了C公司的在先權利(著作權);
2即使不考慮1,由於B公司的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B模仿C,即C先公開),屬於現有技術,不符合專利法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因此,可以申請專利無效宣告。
在乙公司專利無效的前提下,甲公司的仿制不構成侵權。(實際上,如果A公司的仿制只有壹處相似,但不構成極其相似的產品,只要有明顯的區別,就是兩個不同的技術方案,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如下: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