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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修改範圍

不論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屬於主動修改還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包括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根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

如果妳的說明書裏面有明確地記載,0~180度,那麽修改權利要求才是允許的。

另外妳還要看修改的時機:

壹、如果是主動修改屬於細51.1條規定的時機,那麽只要不超範圍則隨便改;

二、如果已經超出了合法主動修改的時機,則需要滿足以下二種情況才能修改:

1、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2、視為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經

即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並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

具體參照審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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