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可以清楚地看出,研究開發費用的具體加計扣除方式為: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也就是按照研發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準,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其準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壹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50%。稅法之所以允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研發行為,減輕自行研發無形資產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對於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支出,由於企業將其計入發生當期損益,所以稅法允許加計在當期扣除,對於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支出,由於企業采用合理的攤銷方法分期攤銷計入攤銷當期損益,所以稅法允許在攤銷期間分期加計扣除。由此可見,企業在計算利潤時扣除的研發支出與稅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研發支出始終存在壹種差異,此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消失,也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轉回。為此筆者認為,此差異應屬於永久性差異,而不應將其確認為暫時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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