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聽覺與聽覺的區別:
庭審程序壹般在案件的執行階段。因為有執行異議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案件有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加聽證。它不同於審判程序中的聽證。聽證壹般解決的是執行的程序問題,而審判程序中的聽證涉及的是訴權或實體權利。
聽證程序本質上是第三方主持下的爭端解決程序,因此與審判程序有很多共同點。需要在中立的第三方下維持爭議雙方平等對抗的格局,具備程序正義的基本要素。
同時,審前聽證發生在正式審判前的準備階段,承擔著為審判服務的職能,是整個刑事訴訟的核心;審前聽證程序解決的是程序性爭議,不如審判階段處理的定罪量刑等實體性爭議重要,因此其程序比審判更為簡化和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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