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中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內,反擔保義務尚未約定的,合同期滿後反擔保義務的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無效且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禁令制度的適用條件和範圍是不同的。財產保全制度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可以在訴訟前和訴訟中提出保全申請,保全範圍可以是被告的全部相關財產。財產保全壹般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方式,數額以原告起訴的數額為限。目前,禁止制度僅適用於我國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案件,是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後TRIPS協議的要求而制定的。禁令也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提出,但其主要請求是被告或利害關系人停止侵權行為,禁止相關侵權物品流通。在實踐中,法院對禁令的使用是嚴格的,壹般來說,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更充分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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