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及其他許多國家,制品或制法都受商業秘密保護,只要合理地取得制品或制法就可以對其進行反向工程。專利需要把妳的發明公開發表,因此專利不需要反向工程就可進行研究。反向工程的壹種動力就是確認競爭者的產品是否侵權專利或侵犯版權。
為了互用性(例如,支持未公開的文件格式或硬件外圍),而對軟件或硬件系統進行的反向工程被認為是合法的,雖然專利持有者經常反對並試圖打壓以任何目的對他們產品進行的反向工程。
為了獲取壹個有版權的計算機程序中隱含的思想和功能元素且有合法的理由要獲取,當只有拆解這壹種方法時,根據法律判定,拆解是對有版權作品的公平使用。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即通過自行研發或反向工程獲得商業秘密不屬非正當競爭行為,正式為反向工程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