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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印花稅中的產權轉移依據是什麽?

房地產開發公司印花稅中的產權轉移是以產權轉移為前提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讓文書”的征稅範圍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讓文書,不動產的買賣和轉讓實際上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2)根據《財政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產權轉移征收印花稅。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根據《產權轉讓文書》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會計處理:

(1)印花稅撥備會計分錄

借:稅和附加費

貸款:應交稅費-印花稅

(2)繳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貸款:銀行存款

註:印花稅不再計入“管理費用”賬戶。

政策基礎:

根據財會[2065 438+06]22號文件規定,在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營業稅及附加”名稱變更為“稅金及附加”。

(1)“稅金及附加”本科目核算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2)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3)以前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收取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也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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