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說原因。商標、專利的保護都是基於商業利益的。他們的排他性排的都是競爭對手,即其他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家,因為這些競爭對手使用我的商標和專利,侵犯了我的利益。
對於個人自用、沒有在市場上流通的所謂“仿制”,是超出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範疇的。
最典型的就是文化市場,我出了壹首單曲,在廣場上播放,妳給錄音錄下來了,然後自己回家聽,這就不算侵權。但如果妳錄下來了之後放到網上廣為傳播,並因此導致我的單曲銷量下滑了,妳就算侵權了。或者妳錄下來之後賣給了另外的人(即使1個人,只要獲利了,哪怕1分錢的利),就算侵權了。我就可以去法院告妳侵權了。至於說怎麽獲得妳獲利的證據、值不值得,那是後話。我們說的是,定性上,這種行為就是侵權了。
而個人自用,沒有流通或獲利,對商家的利益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則不算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