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申請不符合上述《班吉協定》附件1第14條(除該法條第1款b項,即提供繳費證明之外)的形式要求,OAPI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後的3個月(可以根據情況申請延長30天)內進行修改。如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OAIP將申請駁回。
● 實質性審查
形式審查後,OAPI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審查發明是否可以授予專利,權利要求書是否符合規定,是否遵守第15條所規定的發明的單壹性原則。OAPI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編制檢索報告,確定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不存在抵觸申請,發明符合新穎性、工業適用性和創造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