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第壹條的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壹並收取價款。第二條規定,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TS。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