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起訴期限的特別規定:
在壹罪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應當根據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追訴時效的長短,即應當以該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在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各階段、各科目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可暫停考試1至3年;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
(壹)組織團夥行騙的;
(二)在考場外發送或者傳輸考試信息的;
(三)利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的作弊行為;
(四)偽造、變造Z、準考證等證明材料的S復印件,代替他人或者考生參加考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