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壹、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範圍。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 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取得專利後,說明新知識,新工藝已獲得,故取得後的投入不再屬“獲得”,應屬運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