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 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在請求書“發明人” 壹欄所填寫的相應發明人後面註明“ (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請求提出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在專利公報、專利申請單行本、專利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中均不公布其姓名,並在相應位置註明“請求不公布姓名” 字樣,發明人也不得再請求重新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