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該是個人,而不是單位或集體,如“XX科研組”等。如果是幾個人做的,要把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