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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入調節稅 稅率分級

個人收入調節稅又稱個人收入所得稅

個人收入調節稅采用累進計稅方法:按規定每月個人所有收入(工資獎金 各項收入)扣除繳納的四金費用,再扣除1000元後即為征稅基數,該基數:

1、在500元以內,按5%征稅。

2、在500~2000元部分,按10%征稅。

3、在2000~5000元部分,按15%征稅。

4、在5000~20000元部分,按20%征稅。

5、在20000~40000元部分,按25%征稅。

擴展資料:?

個人收入調節稅概況:

中文名:個人收入調節稅

開始時間:1987年1月1日

個人收入調節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取得個人收入的中國公民征收的壹種稅。

1986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

其主要目的是調節公民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體現社會公平、促進國家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安定。

應稅項目包括8項:?

1、工資、薪金收入;

2、承包、轉包收入;

3、勞務報酬收入;

4、財產租賃收入;

5、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

6、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收入;

8、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個人收入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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