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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下列哪種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專利權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還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的部件售出後,使用和銷售該部件的行為應視為專利權人默許;

(2)制造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允許他人制造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然後使用該設備實施制造方法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專利侵權:

(壹)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五)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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