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幣財產出資。
3.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4.其他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