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權轉讓的轉讓方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如下: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營業收入,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為應納稅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百分之二十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 *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納稅人應當於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
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