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不屬於專利的保護客體,不可以申請專利。專利保護客體是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公司名稱可以用來註冊商標。公司名和商標名的不同在於,公司名稱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而商標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屬於不同系統的。如果您想要把公司名稱中的字號註冊成商標,必須向商標局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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