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兩個公司名稱都經登記機關核準並辦理登記的,是不構成侵權的,近似的商標或發明專利才會構成侵權。如後設立的公司未對公司名稱進行核準登記的,先設立的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請求核準機關拒絕核準該公司名稱。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註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