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管理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如計算機錄入人員、實驗員、描圖員等,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還應指出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主體,但不能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人、設計人只能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 這點說發明人在應當屬於設計鍋爐的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