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是個人的,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滿1年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壹般情況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申請撤銷註冊商標,商標局不應該主動介入撤銷。
也就是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後的1年,在其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只要沒有人申請註銷。
2.如果權利人是公司,公司註銷後,只要相關註冊商標仍然有效,就仍然是合法財產,應當歸其股東所有。
擴展數據:
1.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並、兼並或者重組而轉讓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轉讓手續。
3.依法轉讓商標專用權的,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要轉讓手頭的近似商標。
轉讓或者轉移商標,應當填寫《商標轉讓/註冊申請書》。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未被核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者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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