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推廣自己專利算不算經商,要根據不同情況不同分析,如果在專利轉讓過程中采用入股分紅(即技術入股)的辦法,那就肯定可行,因為其直接參與了經商活動,並在專利的推廣中獲利,這違反了我國公務員有關管理辦法。而如果選擇壹次性轉讓,在轉讓過程中壹次性領取轉讓經費,那情況就稍好,不過算不算違規,現在還沒有明文加以規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1條國家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中的第13款規定:“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第49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