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的攤銷規定如下: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預計使用年限超過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的,無形資產按照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法律未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未規定的)或合同和法律規定的受益年限(均有規定的)中較短者攤銷,否則攤銷年限不得低於65,438+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