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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是否可以變更名稱

股權質押可以變更公司名稱,這二者並沒有沖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質權登記才設立。股權質押後原則上不能轉讓股權,除非質權人同意轉讓。轉讓款應當首先用於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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