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復審決定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結論:
(1)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專利復審請求。
(2)確認專利復審請求的理由成立,或者確認申請文件經申請人修改後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決定撤銷原駁回決定,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復審。
專利復審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專利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專利審查程序中,專利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按照審查員的要求進行修改或者補正後,專利局認為該申請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的,將作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應當提交專利復審請求書,說明專利復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