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明確、具體,發行人經營壹種或多種業務的,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二)對發行人主要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生產設備、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不存在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