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權利要求中明確說明產品之間用鐵條連接,實際產品之間用銅條連接,則不侵權,這涉及到上下位置的包含。
更恰當的例子可能是,權利要求中,鏈條是用來連接傳動的,而皮帶實際上是用來連接傳動的。這或許可以判斷為“基本實現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手段達到相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