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專利 的優先權原則是指即任何成員國的申請人,在向壹個成員國首先提出 商標註冊申請 後6個月內,又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申請的,其他成員國應以該申請人首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即享有優先權。 《 專利法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 專利權 。但是,同壹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 發明專利 ,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 申請專利 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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