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雖然妳的專利名稱中有說明是應用在路燈上,如果直接將該技術手段照搬到吸頂燈而不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壹般則認為有可能侵犯妳的專利權,但是侵不侵權還是要看對方所采用的技術手段是否落入妳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內,在專利侵權判斷中有:全面覆蓋原則和等同原則,簡單來講,如果妳的專利文件的權利要求書中公開了:A+B+C+D,四個技術特征,而對方是采用,A+B+C,則不侵權,而如果是A+B+C+D或A+B+C+D+E,則侵權;或者對方采用的是A+B+C+E,但是E和D可以起到相同的技術效果,且E是本領域普通的技術人員不用付出創造性勞動就能直接想到的,或者是慣用的技術手段的等效替換,則也認為侵權。
典型案例:在2018年典型的50件知識產權案件中,有壹件關於智能黑板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就是因為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說明他的智能黑板采用的是無機玻璃,而競爭對手使用的是有機玻璃,壹字之差,技術特征就不壹樣,競爭對手的產品並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因此原告敗訴。
針對妳的情況建議找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去幫妳分析,他們處理專利類糾紛案件要靠譜很多。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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