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日以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這種申請稱為抵觸申請。規定抵觸申請的目的在於避免對不同的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重復授予專利。抵觸申請僅僅在判斷新穎性時才作為現有技術來考慮。而在判斷創造性時,現有技術的概念中不包含抵觸申請。關於抵觸申請,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制度。(1)先權利要求制,即把前後兩個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比較,權利要求相同的,後申請則沒有新穎性。(2)全文內容制,即把後申請的權利要求和前申請的全文內容(包括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進行比較,如果後申請的權利要求在前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中已有記載,則後申請就不能取得專利權。中國專利法采用了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