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權是指非專利權人在專利權人申請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在專利權人的申請獲得授權後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必要準備,是指己經完成了產品圖紙設計和工藝文件,已準備好專用設備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樣品試制等項準備工作;(2)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原有範圍,是指專利申請日前所準備的專用生產設備的實際生產產量或者生產能力的範圍。超出原有範圍的制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3)在先制造產品或者使用的方法,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從專利權人那裏獲取的。(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壹並轉讓。對依據先用權產生的產品的銷售行為,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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