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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菏澤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的決定(2019)

增加壹條,作為第三條:“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設防、突出重點、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二。第三條改為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抗震設計和施工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行政審批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防震減災工作。”三。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中,應當明確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意見。”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設計文件的專項審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5.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抗震鑒定結果應當確定建設工程是否需要抗震加固,是否存在嚴重的地震安全隱患。地震鑒定結果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六、刪除第十八條。七、刪除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

《菏澤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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