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的生物有機體可以構成壹項專利,這是1980年在美國最高法院,以極其微弱的多數(5∶4)通過的壹項法令。這項法令為商業企業更多地參與遺傳工程開辟了道路,使企業的遺傳工程研究工作能如同藥品和化學品壹樣得到專利的保護。由斯坦利?科恩和赫伯特?博耶發展起來的,在大多數遺傳工程工作中得到廣泛應用的技術,亦被立法為專利。由此斯坦福大學和舊金山的加利福尼亞大學,將獲得執照費和從在市場銷售的全部遺傳工程產品中獲得專利權稅。直到專利權受到懷疑時,這種收入才會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