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至少兩個具有至少壹個有源元件的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連線集成在襯底之中或之上,以實現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最終產品;(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兩個部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三)布圖設計權利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四)復制,是指重復制作布圖設計或者包含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行為;(五)商業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為。
第三條中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投入商業使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了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參加了保護布圖設計的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