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對該法條的解釋,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而由計算機程序限定的技術特征被歸類為方法的壹種。
可見,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技術,並不是不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只要技術改進中沒有包含方法的改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