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於知識產權而言,現實社會中存在著太多的限制與反限制選擇,從程序開發者和程序使用者的不同角度出發,知識產權的發展方向就有著非常大的差異。知識產權法是在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發展,保障軟件開發者及其他主題利益,實現社會公平的基礎上確立的。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平衡才是知識產權的核心。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制約著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利益之間根本不太可能達到真正絕對平衡的狀態,所追求的大多是平衡最優化,而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權利人與社會公***利益的絕對平衡。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由於功能性是對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核心,即便計算機軟件的文本也不屬於用來交流思想感情的作品,這種文本並不像普通作品那樣用於向人揭示和傳達算法思想,而是用於實現某種功能。當然強調程序文本的主要功能不是傳輸思想,並不是因為程序文本自身的難讀或者不可讀的特性,而是因為程序文本的最終功用性。
專利法的特點就是以技術公開換取法律上壹定時期壟斷權。專利法對於計算機軟件的保護範圍包括了軟件思想和表達形式,專利法的保護模式使得開發者對於編程有了很高的獨占權,鼓勵創作者對產品或方法予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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