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
第二條作品登記應當自願。作品無論是否登記,均不影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內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和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第四條作品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專有權利人及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