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條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所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