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許可是基於專利法第六章的規定,即第48-58條。針對任何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註:不涉及外觀設計專利)。觸發條件有很多,包括原因:專利權人沒有完全實施,專利權人有壟斷行為,國家有突發事件,涉及公共利益,藥品支援不發達國家,交叉許可,等等。申請許可的單位不限於省部級單位,可以是普通企業,也可以是個人。許可的範圍是誰申請,誰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