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采取"先申請原則",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只可能授予最先申請的人。需要註意的是,“最先申請”要以“申請日”而非“申請時”來判斷。如果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同壹天申請專利的,即使其中壹個人在當天的申請時刻早於另壹個,也只能視為兩人同時申請。此時兩人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如果協商不成,兩人的申請均將被駁回。這壹機制看似殘酷,實際上卻能促使兩個以上申請人達成協議,如壹人放棄申請,而由另壹人申請,可要求另壹人給予適當補償,或將實施專利所獲得的收益按比例分成。因為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各方申請都將被駁回,這壹結果是各方都不願意接受的。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當面遞交專利申請文件的,以遞交日為申請日。以郵寄方式申請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日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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